教學成效未達標準後續追蹤輔導作業要點

一、 為協助教師提升教學品質,增進教學效果,並落實教師教學評鑑之目的,依據樹德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師教學評鑑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特訂定「樹德科技大學教學成效未達標準後續追蹤輔導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教學成效問卷調查結果未達標準之教師(以下簡稱個案教師),應接受後續追蹤輔導措施。

三、 追蹤輔導具體措施如下:

(一)教務處召開教學成效輔導會議,確定該學期需追蹤輔導之名單,密函分送個案教師及開課單位主管。該會議成員為教務長、各學院院長、教務處教務組組長、教學與學習資源中心教學資源組組長,必要時,得簽請校長同意後敦聘校內或校外專家擔任本校教學諮詢委員,每任聘期一學期。

(二)輔導程序由開課單位主管與個案教師會談,了解原因,必要時得晤談該班修課學生,以協助個案教師提出教學精進計畫,指定輔導方式並據以實施。

(三)輔導方式

  1. 課室觀察:由教學與學習資源中心教學資源組進行課堂錄影,交由教學諮商輔導委員審視並提出建議意見。
  2. 教學諮商:由教學諮商委員進行訪談並提出建議意見。
  3. 參加活動:參與本校教學與學習資源中心及教務處主辦之教師教學成長活動至少四小時。
  4. 優良教師協助:由本校教學優良或教學傑出教師會談並提出建議意見。
  5. 主管諮詢輔導:由聘任單位主管或單位所屬學院院長進行諮詢。

(四)後續追蹤輔導期間結束後,應評估追蹤輔導成效,並將評估結果送至教務處備查。

四、 個案教師若未配合教學改進計畫接受輔導者,將列入課務評量紀錄,做為教師升等之參考,並提送院教師教學評鑑委員會。

五、 個案教師在教學改善期間成效不佳者,不得超授鐘點。

六、 承辦本要點之各級主管、教學諮商輔導委員及經辦人員應遵守保密原則,相關人員均不得對外提供或發表有關資料,以維護教師之尊嚴。

七、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教學成效未達標準後續追蹤輔導作業要點

附件1_5_4 教學評量結果後續追蹤與輔導流程圖